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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涛与霍喜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霍喜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25元,下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