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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汴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路路犯盗窃罪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路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汴刑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路路,又名薛路。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路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路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薛路路不服,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2010)开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路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薛路路不服,以没有参与2010年元月初在开封县家俱一条街工地的盗窃,2009年12月底在金谷花园建筑工地没有盗窃架子管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薛路路犯盗窃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祥 伟审判员 苗   青审判员 郭   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