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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汤存东与彭国政、彭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存东,彭国政,彭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汤存东。委托代理人:许罕飚、王波。被告:彭国政。被告:彭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存东与被告彭国政、彭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存东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存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汤存东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