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00686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华东物资城王家弄市场D45-46。法定代表人:邵惠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川,宁波市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084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法定代表人:李士良,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保全费985元,合计2092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