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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陶六三与谢昀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六三,谢昀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六三。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文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陶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昀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石利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磊。原审被告金峰。上诉人陶六三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陶六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陶六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六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上诉人陶六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