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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智伟与戚铭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伟,戚铭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智伟,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武穴市天宝南区号0。被告:戚铭言,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伟诉被告戚铭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伟于2011年5月4日以其债权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智伟负担。审判长  张红兵审判员  饶国雄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