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智伟与戚铭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伟,戚铭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智伟,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武穴市天宝南区号0。被告:戚铭言,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伟诉被告戚铭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伟于2011年5月4日以其债权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智伟负担。审判长 张红兵审判员 饶国雄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