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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全华减刑裁定书 (19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全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64号罪犯冯全华,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1日作出(1997)刑复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全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私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自2022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4年11月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2007年11月12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7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8次。本院认为,罪犯冯全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全华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