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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甲,张某之父。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谈婚,1995年1月26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0日生有一子秦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2004年始,双方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有一定夫妻感情。2004年3月,被告张某与本村一村民发生吵架后患精神分裂症住回娘家。原告多次来探望并陪同到医院治疗一次。2006年3月,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走失,至今无音信。在被告走失期间,是其法定代理人在积极寻找,原告未尽到丈夫责任,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谈婚,1995年1月26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0日生有一子秦甲。婚后两人关系一直较好,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过后均能和好。1997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后张某曾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2004年3月被告与本村一村民发生争吵后患有精神分裂症住回娘家。期间原告多次探望并陪同到医院治疗一次。同年11月20日左右原告叫被告回家时遭被告及被告之母辱骂,原告负气诉请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离婚,本院于2005年1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2006年3月,被告因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复诉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在被告走失后未积极寻找未尽到丈夫职责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多年,且生有子女,虽然婚后也存在矛盾,但出现矛盾后均能和好,双方已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2006年3月被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走失,至今无音信,导致原、被告分居的原因并非双方感情不合,而是因被告的疾病,故据此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秦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建涛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