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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念红减刑裁定书 (21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念红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76号罪犯杨念红,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念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念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疾病犯,获得积极23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念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念红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5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