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雅利减刑裁定书 (14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雅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09号罪犯韩雅利,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陕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雅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至2024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雅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本院认为,罪犯韩雅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雅利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