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水仙减刑裁定书 (18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水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8号罪犯林水仙,女,1949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郑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水仙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水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疾病犯,获得积极27次。本院认为,罪犯林水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水仙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