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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万瑞珍与宋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瑞珍;宋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万瑞珍,女,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万惠敏,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宋学平,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瑞珍与被告宋学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瑞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瑞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良胜审判员  张国和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