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万瑞珍与宋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瑞珍;宋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万瑞珍,女,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万惠敏,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宋学平,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瑞珍与被告宋学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瑞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瑞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良胜审判员 张国和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