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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变兰减刑裁定书 (86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变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76号罪犯张变兰,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陕西省合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2日作出(1998)渭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变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1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2日止)。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22日止),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变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2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变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变兰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