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龙成与尹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龙成,尹立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冯龙成,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尹立川,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龙成与被告尹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龙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龙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立川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龙成撤回对被告尹立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龙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