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3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兴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全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兴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全军,胡红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340-1号原告:绍兴县华兴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442X)。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张溇村。法定代表人:胡康兴,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胡国金,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25573)。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张溇村。法定代表人:全军,系执行董事。被告:全军。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郭奇斌,系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徐菲。被告:胡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兴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全军、胡红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兴针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全军、胡红芳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405元,减半收取4,7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723元,由原告绍兴县华兴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