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许龙。被告郑金林。本院依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