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冉选利与陈锦博人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选利,陈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冉选利。被执行人陈锦博。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冉选利与陈锦博人损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锦博已主动履行义务,并支付给申请人冉选利5170元赔偿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引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