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冉选利与陈锦博人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选利,陈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冉选利。被执行人陈锦博。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冉选利与陈锦博人损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锦博已主动履行义务,并支付给申请人冉选利5170元赔偿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引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