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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文华与曹海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华,曹海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高文华。委托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玲。本院受理原告高文华与被告曹海玲欠款纠纷一案后,被告曹海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曹海玲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武昌区辖区内,该案应移送至被告曹海玲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曹海玲户籍所在地在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曹海玲自2009年6月至今租住汉川市新河经济开发区汉正新城5栋3单元402房,被告曹海玲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武昌区区划内,该案应由被告曹海玲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海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汉川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燕燕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