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金成峰与吴思捷、杨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45号原告:金成峰,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朝鲜族,无业。委托代理人:XX涛,男,无业。委托代理人:权元,男,无业。被告:吴思捷,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阳,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峰与被告吴思捷、杨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峰撤回起诉。诉讼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金成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