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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源光与被告陈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李源光,男,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三合乡义龙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杨铁军,男,汉族,住蒲城。被告陈立明,男,汉族,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光与被告陈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源光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源光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