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源光与被告陈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李源光,男,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三合乡义龙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杨铁军,男,汉族,住蒲城。被告陈立明,男,汉族,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光与被告陈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源光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源光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