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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兴隆与刘英祥、左瑞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兴隆;刘英祥;左瑞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胡兴隆,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尹纪善,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祥,男,1963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被告:左瑞香,女,1964年出生,汉族,系被告刘英祥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左素兰,女,195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原告胡兴隆与被告刘英祥、左瑞香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星港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卖与原告,原告支付房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共同辩称: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属实,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意在证实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星港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卖与原告,价款为210000元。该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星港小区2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的商品房一套卖与原告,该楼房面积为137平方米,价款为210000元,原告支付房款后,被告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210000元支付给被告,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遂于2011年4月29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兴隆与被告刘英祥、左瑞香于2011年1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位于沂南县星港小区**楼******的商品房**归原告胡兴隆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于德春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玉宝_3_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