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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牛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邹俊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邹俊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正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波,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邹俊霞,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俊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天望展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海涛审 判 员  朱振武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