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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治莲与海阳市正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海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孙治莲被执行人:海阳市正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双方当事人因仲裁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海劳仲案字(200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5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海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