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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速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天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天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11号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0号。法定代表人蔡正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陈孝兰,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代天凌,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天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