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惠阳炉峰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惠阳炉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人民五路88号。法定代表人罗智辉。原告惠阳炉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石景东街康通厂门侧。法定代表人张海龙。原告惠州市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昊康花园三楼B1房。法定代表人陈志强。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福群、丘斌华,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上塘石坑四路房地产大院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文中。委托代理人黄利,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职员。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诉称,1998年3月20日,被告与原惠阳县陈江城市信用社水口营业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贷款抵押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该营业部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3月20日起至1999年2月19日止,利息按月息7.2厘计算,借款超期10天以上,加罚50%利息。被告用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2010年11月15日,惠州市惠城区撤销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委托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对原惠阳县陈江信用社水口营业部对被告的债权进行公开拍卖,11月25日,三原告共同拍得上述债权。为实现债权,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8年3月20日起至1999年2月19日止按月息7.2‰计息,并加罚50%的利息,从1999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所欠款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0日,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与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社水口营业部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8]陈城信字第1号},约定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向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社水口营业部贷款160万元,期限11个月(从1998年3月20日起至1999年2月19日止),利息为月利率7.2厘。同日,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与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社水口营业部还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协议》,约定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提供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给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社水口营业部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偿还。1999年4月22日,惠阳市追收到逾期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向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催收,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在催收和还款计划上签字盖章。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社因经营不善被停业整顿,后被撤销,成立惠州市撤销惠城区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由清算组行使信用社管理权。2010年11月15日,惠州市惠城区撤销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委托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包括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在内的债权资产包进行拍卖,由三原告竞买购得。2010年11月25日,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与三原告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附《拍卖债权清单》。《拍卖债权清单》标明:“债务人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贷款日期1998年3月20日,截止2010年7月31日贷款本金1582000元,截止1999年11月30日贷款利息194678.40元,截止2010年7月31日贷款本息合计1776678.40元。”2011年1月13日,惠州市惠城区撤销惠阳市陈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发出《债权转让公告》,并在2011年1月15日的《惠州日报》上刊登。该公告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向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惠阳炉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另查明,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在1994年6月17日前的名称为广东省惠阳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1994年6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广东省惠阳市房地产集团,2003年6月11日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放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告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惠阳炉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对被告广东惠阳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债权本金1582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1999年11月30日的利息194678.40元)。二、三原告同意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偿130万元作为了结上述债权债务(款项付至三原告的指定帐户,户名:惠州市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阳白云支行;帐号:44×××02)。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同时,三原告应协助办理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三、违约责任:若三原告违约,三原告对调解协议所约定的被告清偿130万元作为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不得有异议,对除约定清偿的130万元外的剩余债权无权追讨;若被告违约,则应向三原告偿还全部债务即1582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诉讼费32912元减半收取为16456元,由三原告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家标审判员 李仕佳审判员 张香萍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