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校某,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而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谦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杜从荣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