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田晓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晓锋,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麟游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麟游县。捕前租住本市雁塔区。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当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63起诉书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田晓锋犯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田晓锋在互联网认识被害人赵某并谎称其在西安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取得赵某的信任后,以工地上发生事故、公司破产、还银行利息、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母亲生病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人民币共计2.61万元,赃款已挥霍。2010年6月7日被告人田晓锋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晓锋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银行交易记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晓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晓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晓锋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晓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6日止)。二、赃款2.61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