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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行审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行审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俭习,局长。被执行人许某某,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许某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07]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07]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07]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许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在蓝岙路720号经营的即墨市顺达汽车配件经营部店外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有现场检查笔录佐证,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期间,申请人亦告知了相对人救济权利,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07]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07]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峰审判员  杨立高审判员  邹淑珍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爱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