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