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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