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珂、师宝锋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珂,师宝锋,王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第002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珂,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淳化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淳化县,捕前租住本市雁塔区。被告人师宝锋,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彬县,捕前租住本市雁塔区。辩护人闫永宁、杨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猛,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彬县,捕前租住本市雁塔区。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1月19日被抓获,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珂、师宝锋、王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珂、被告人师宝锋及其辩护人闫永宁、杨媛,被告人王猛及其辩护人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珂雇佣被告人王猛、师宝锋在赌场帮其放高利贷。2011年1月15日晚,王猛在本市西影路金星动漫城借给被害人朱某1现金人民币0.9万元用于赌博,约定次日中午12时还款1万元。王猛和师宝锋一直跟随朱某1直至凌晨3时左右朱某1将钱输完,王猛和师宝锋即将朱某1控制在本市沙井村小港湾招待所。1月16日中午,因朱某1无钱可还,孙珂、王猛、师宝锋三人将朱某1带至沙井村中华宾馆303室,孙珂和师宝锋对朱某1实施殴打,强迫其脱光衣服,给其身上浇凉水,孙珂逼朱某1写下欠款两万元的借条,并让朱某1给亲朋打电话筹钱还款。当晚23时许,孙珂、王猛、师宝锋、陈某(另案处理)将朱某1拉至淳化县秦庄乡寺村孙珂家中。2011年1月19日,朱某1的弟弟朱某2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5时许,孙珂、王猛、师宝锋按约定前往雁塔区西影路西影厂附近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1之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珂、师宝锋、王猛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朱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孙珂、师宝锋、王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珂、师宝锋、王猛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师宝锋、王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孙珂、师宝锋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宝锋、王猛的辩护人辩称:二人是初犯、从犯、认罪的意见,经查属实,该三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师宝锋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师宝锋、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师宝锋明知孙珂放赌债从事违法活动,仍积极参与、并辅助孙珂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殴打和折磨,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长达四天,其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和自由均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不能成立、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猛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猛将赌债交给被害人目的是为被告人孙珂牟取非法利益,其对能否按时回收的风险是明知的,非法拘禁被害人是他们实施非法讨债的手段,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师宝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18日止)。三、被告人王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