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河北农村合作银行与木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农村合作银行,木金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河北农村合作银行被告:木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