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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河北农村合作银行与木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农村合作银行,木金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河北农村合作银行被告:木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