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齐执民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臧成胜与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齐执民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臧成胜。被执行人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传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齐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117台、自动包装机1台、自动输送式检针机1台、下料机1台、烫衣机(吸线机)1台、排风机12台、冷风机6台、杰能线21箱及成品衣、废料、纸箱一批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90914元,于2011年3月31日,委托浙江天恒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拍卖上述机器设备。2011年4月28日买受人戴水根以204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117台、自动包装机1台、自动输送式检针机1台、下料机1台、烫衣机(吸线机)1台、排风机12台、冷风机6台、杰能线21箱及成品衣、废料、纸箱一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戴水根(身份证号××)所有,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戴水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