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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小虎、蒲灵波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虎,蒲灵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虎,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农民,租住西安市雁塔区。2010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蒲灵波,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农民,租住西安市雁塔区。2010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虎、蒲灵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小虎、蒲灵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小虎以给其朋友彭某找工作为由,将其骗至西安,带至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双旗寨村一民房内,杨小虎搜走彭某手机,被告人蒲灵波伙同杨小虎看管并逼彭某上传销课,购买传销产品。2010年12月10日,彭某趁蒲灵波、杨小虎带其外出洗澡之机逃至一村民住宅报警,当日,被告人杨小虎、蒲灵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虎、蒲灵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小虎、蒲灵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虎、蒲灵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至2011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蒲灵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至2011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