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平度海琦艺品有限公司与张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平度海琦艺品有限公司,张从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青岛市平度海琦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从亮,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万德波,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平度海琦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平度海绮艺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平度海绮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青岛市平度海琦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海霞审判员 雷鸿春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