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一笑、张伯谦诉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笑,张伯谦,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张一笑,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张伯谦,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法定代表人戴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兴圣,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笑、张伯谦诉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笑、张伯谦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笑、张伯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笑、张伯谦撤回对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一笑、张伯谦负担。审 判 长 范薇人民陪审员 张瑾人民陪审员 周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熊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