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图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孟照琴与罗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琴,罗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孟照琴。被告罗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照琴诉被告罗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照琴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