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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余某。被告王某,无业。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7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浩阳。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债务44000元由被告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余某与王某离婚;二、孩子王浩阳由王某自行抚养;三、余某经手的债务44000元由余某负责清偿。四、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浮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