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姚如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龙,姚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龙,慈溪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被执行人姚如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刑初字第1265号张建龙诉姚如锋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如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龙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9780.89元;另需交纳本案执行费3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