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占海、周英与青岛市公路管理局、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海,周英,青岛市公路管理局,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宋占海,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周英,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韩守信,局长。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管理处。住所地:莱西市朝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山,处长。委托代理人史汝意,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海、周英与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占海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占海、周英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1639.5元,速递费120元,共计1759.5元,由原告宋占海、周英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岳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