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涓诉被告陕西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涓,陕西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257号原告周涓,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回族。被告陕西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锦绣华庭1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涓诉被告陕西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涓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涓撤回起诉。诉讼费282元,全部退还原告周涓。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