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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一泰与于西泽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一泰;于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203号 申请人:李一泰,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申请人:于西泽,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一泰与被申请人于西泽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西泽其妻徐善平名下所有的在沂南县某某家属院的楼房一套,房产证**108号和4号楼1单元3楼东户楼房一套,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于西泽其妻徐善平名下所有的在沂南县某某家属院的楼房一套,房产证**108号和4号楼1单元3楼东户楼房一套。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薛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