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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罗某某与叶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叶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罗某某,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某某,男,约48岁,汉族,村民。被告付某某,女,约46岁,汉族,系叶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00元,减半由原告罗某某负担600元。审 判 长  XX军代理审判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