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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兰强与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春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强,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春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张兰强,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升堂,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楼子底村。法定代表人于春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春泽,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强与被告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春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4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