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兰强与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春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强,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春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张兰强,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升堂,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楼子底村。法定代表人于春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春泽,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强与被告青岛德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春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4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