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吕贤照与陈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贤照,陈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18-2号原告:吕贤照。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贤照诉被告陈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贤照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夫妻所有的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舒城县福贵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价值1000000元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贤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原告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夫妻所有的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舒城县福贵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三层全部五间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