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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林、童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林,童善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永松,该公司青年路支行行长。被告:童林,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童善文,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林、童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