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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洪福、郑桂玉与杨明、张建霞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洪福,郑桂玉,杨明,张建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18号原告:董洪福,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郑桂玉,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杨明,男,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张建霞,女,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董洪福、郑桂玉诉杨明、张建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董洪福、郑桂玉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杨明、张建霞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建霞的车辆,车牌:鲁A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