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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书祥,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枫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