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汴行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军涛、张希光等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张军涛,张希光,孙辉,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汴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营,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海龙。一审原告张军涛。一审原告张希光。一审原告孙辉。杨海龙、张军涛、张希光、孙辉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 坤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