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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距以欧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焦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