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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胡建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胡建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献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平。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