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胡建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胡建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献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平。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自